东阳女商人吴英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11 22:46:36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OK
 


东阳女商人吴英曾被称为“亿万富姐”,旗下本色集团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她还曾登上2006年福布斯女富豪榜第六位。


7月11日消息,东阳“80后亿万富姐”吴英死缓减刑一案今日上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新浪财经获悉,浙江省高院今日当庭宣读了书面审理后的判决:吴英由死缓改为无期徒刑。

 
报道指,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当天上午开庭审理的吴英缓刑减刑案,吴英父亲吴永正和妹妹都列席旁听。据报道,还有部份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当然,吴英一家对此表示,仍然会继续战斗。今日,吴英还告诉妹妹吴玲玲,会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继续申诉。‍目前吴英案还有几个行政、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但均无进展。吴英父亲此前一直向浙江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吴英无罪。

  
吴英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后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但最高法并没有核准吴英死刑,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为代理吴英申诉的律师朱建伟称,判决已满两年,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吴英父亲在2013年2月20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省高院作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吴英无罪,并主张根据现在的市场价值,吴英的资产可以偿还债务。


对于吴英父亲上递的申诉书,朱建伟说,按照法律规定,收到申诉书之后,浙江省高院应当审查处理,但对于这份申诉书,浙江省高院至今尚未做出受理答复,但也没有告知不受理,悬而未决,让他们无法采取下一步行动。


而据人民网报道,吴英父亲表示:“我女儿是无罪的。我都不在乎她的生死了,只在乎法律还公不公正。”


吴英案还有几个行政、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但目前均无进展。


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近日已经挂出6处吴英的涉案房产,均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28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面积1,068.98平方米,总起拍价848万(人民币,1美元约合6.2元人民币,下同),约为7,000到8,000元每平方米,但同区同类住宅均价约为1万元每平方米。


7月23日,这些房产将公开拍卖。而本色集团旗下的一些珠宝、商铺目前还没有被提请公开拍卖。


2013年5月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

《华夏时报》报道称,吴英父亲曾表示,官方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吴英有多少资产将被处置、待处置资产总评估价格是多少,也没有出具评估报告和清单。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匆匆拍卖涉案房产,有“猫腻”。


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英在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2007年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并大量欠债,因此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被判死在中国内地社会、舆论及法律界中引起巨大争议,与法院不同的观点认为,吴英的行为不过是所谓“民间信贷”的非正式融资,也就是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私人贷款。


吴英的原代表律师张雁峰曾表示:“我们认为这不构成犯罪,因为她没有向社会公众集资……她也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她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她就是为了经营,资金不足,借钱。”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副会长陈俊也曾通过微博声援:“民间借贷在浙江是极为普遍的商业现象。民间借贷成就了今天的浙商。若以吴英祭旗,那么在浙江任何一地架起机枪横扫,保证中弹者个个都是借贷者,绝不会漏网和冤屈。”


曾为江青辩护的资深律师张思之曾为吴英二审判决致公开信予最高人民法院。信中说:“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在最高法不核准死刑之后,律师陈有西称:“民间借贷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存在了几千年。利息高,以前打击的是出借者,现在打击的是借入者。最高法院规定,四倍银行利息合法保护,高出的不保护,但也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想骗钱不还。想还而由于客观因素还不了,不能定罪,更不能杀。 ”

吴英的原代表律师杨照东曾表示,“从2007年10月份介入这个案子,历时近5年时间,经历过一审二审,翻阅所有的卷宗,至今为止没有听到过这11个债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


但陈有西认为,浙江省最高法院不会对吴英案进行彻底改判,“在中国法院不大会真正彻底纠错。不会完全否定一二审公检法的行为和认识。这是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国家的通病。上下都会互相照顾着。”


对于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的原因,陈有西表示:“主要是事件影响力和国务院对民间金融政策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影响了国家司法的观念。法律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


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步地方性金融法规,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条例》将《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变成了备案标准,要求借贷双方,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要强制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