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吴春霞“被精神病”状告警方终审胜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孙旭阳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2 7:22:24  文章录入:游客  责任编辑:gohwu
 

     南都讯 记者孙旭阳 昨日上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口市40岁农妇吴春霞领到等待了10个月的终审判决书: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周口警方将吴春霞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治疗”132天的行为违法。  

  病因记录:“反复告状3年”  

  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村民。2003年,吴春霞因认为离婚官司和村务处理不公,逐级上访直到北京。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离婚诉讼时,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警员强行拖出法庭。之后,她因多次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7月26日,拘留期满,因拒绝签字承诺“不再上访”,吴春霞又被办理了劳教手续。当晚,她被周口市蔬菜派出所警察张晓东、小桥办事处负责人和嫂子王霞等送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吴春霞的住院病历显示,其病因记录为“反复告状3年”。她的入院体检显示,当时她身体和精神状况基本正常,但医院并没有为她做司法鉴定就强行“治疗”她132天,其间她被被强行喂食药物,并捆在椅子上进行电针治疗(南都2011年11月2日曾作报道)。  

  出院后告精神病院获赔14万  

  2008年12月5日,在多次以自杀威胁后,吴春霞获准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出院,她产生的1.4万多元医药费由小桥办事处支付。几个月后,吴春霞在体检中被发现高血压、高血脂和窦性心跳过速等病症。  

  2009年6月,周口市劳教委应吴春霞申请,撤销了在送其去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前作出的劳教决定书。同时,吴春霞也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后两者为侵权行为赔偿,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河南省精神病院收治吴春霞时未进行司法鉴定,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败诉,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小桥办事处参与了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有10万元精神抚慰金。  

  吴春霞:胜诉后将控告相关警员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将她强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春霞所展示的河南电视台采访视频,以及相关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警方曾参与送吴春霞到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过程,而此行为违法。被上级指定应诉的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河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之后的10个月里,吴春霞多次前往河南省高院乃至最高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判决书。  

  昨日上午,吴春霞领到判决书后,发现落款日期为5月20日。在此前审理中,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主要列举以下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该局曾参与强行送治,诉讼早已超过时效,而且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强行送医为办事处的民事行为。在终审判决中,上述理由都被驳回。  

  吴春霞说,在严重拖延后,最后由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任“包案”领导。“尽管严重超期,但我对判决结果满意。”吴春霞说,她接下来将依据该判决控告强行送治她的周口警方及相关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