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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17 17:26:13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吴卫东
 

【书评】《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的评论

  在古装剧横扫的当代,总是有一个十分经典的镜头:家中老爷子双眼一瞪,一掌拍在八仙桌上,“造反了吗?!我说什么就是什么!”。而其他的妇孺下人都只是蜷缩一角,跪在堂前的子女们只能惟命是从。中国古代家庭似乎可以简单“父权之上”来概括,蛮横而专制。但以儒家的“中庸之为德也 ”以及道家的“无为”作为主流思想的古代中国,这种类似与“简单专制”式的家族单向权利结构是不太可能生存下去。而自从接触了日本的滋贺秀三教授的著作《中国家族法原理》,便改变了我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尤其是家庭秩序的单一而肤浅的理解。

  虽然中国的古代(甚至到现代)一直因其强烈的“暴君式专制”以及飘忽不定的“中庸人织”而为人所诟病,但在作为古代小农经济下的中国家庭却是一个十分稳定且精致的系统,依靠人们脑中根深蒂固的“家法”有序而安逸的运作着。《中国家族法原理》中,通过引用大量实地考察的报告,对话笔录,加上滋贺秀三教授的分析,为我们解构了这个中国古代家族的“精致结构”。

  一、 家族秩序的根本

   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最需要的是稳定,而稳定的社会需要的是稳定的家庭。一个稳定的家族,离不开一个“序”。更准确的来说,即使儒家所讲的“礼”。于多数人眼里,或许对于曾经被鲁迅先生称之为“吃人的礼教”之后,会对“礼”产生很不好的影像,似乎古代中国的“礼”是为了“服从与支配”,“榨取与统治”等维护权威的目的所设。但其实并不然。存在即使不是合理,但至少是被需要。这样在现代高度民主和强调“人人生而平等”的我们开起来极端的不合理,但是在那个时代确实不可或缺。比如书中多次提到关于“卖地的契约落款问题”和“私自借款的问题”,乍看之下,家长(多为父亲)权力是十分大,在财产上的处分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最后的决定权,而即使是成年为分家的儿子都没有这样哪怕是一点点的权力。但在那个科技十分不发达的时代,是很有必要的。家族人员庞杂,尤其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正如费孝通教授所说“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负担是,兄弟伯叔权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庭里。 ”,中国古代的“家”是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又由于古人好“枝繁叶茂”、“五代同堂”,故古代的家庭有往往具有“生活堡垒” 的规模。而在这个繁杂的家族中,若所有成年人都有权处置家产,则很可能出现不事先知会家人而私自出卖家产,甚至出现“一地二卖”的情况。这种交易对于一个典型的小农家庭的生计是十分要害的。于是就产生了“家长”作为一切事务代表的制度,以保证“同居共财”下的全家所有人的生计不受侵害。

  而“家长”的确立可以说是整个家族的稳定基础。费孝通教授曾以“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来形容中国的“家” 。而家长就是激起这个“涟漪”的那块石头。当然,家庭也不是一个永远静止的系统,“家长”这个身份(区别于“当家人”)如何在家族中转移成为家族秩序的根本。通过滋贺秀三教授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中对一系列风俗史料的考察,中国古代家族的秩序基本可以以“三个一体”来概括“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 ”来概括。这与中国古代“分形同气”以及“宗”的思想一脉相承。“视己之身为亲之生命的延长,视亲之身为己之生命的本源,于是不加区分地视两者为一个生命的连续,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人的人生观之基本 ”。对于“孝”,滋贺先生结合这种人生观作出这样的剖析“作为构成自古以来伦理体系核心的至高道德的‘孝’这一概念,究其根源,也是从上述认识出发所形成的东西。孝不外乎将这一认识时常加以更新,而有要求作出与之相称的行为规范” 所以也不难理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样的谚语了。甚至国家在惩治罪犯上,也要为家族内的祭祀需求让步,比如“存留养亲”和“存留祭祀” 等。“在中国人的人生观中,任何人都必须以某种方式被纳入祭祀被祭祀的关系中,在曾对于超自然持冷淡,怀疑态度的中国人的思维中,所谓的祖先子孙之祭祀与被祭祀的关系是自然的,可见的之中,是人生永远的追求,任何人都不可被排除与这种关系之中的” 。结合“三位一体”的概念,通过“吸收”这一手段,实现了家族中的秩序建构。“吸收”是一个非常微妙的手段,它既代表了“一体”的概念,又制造了主体间的相互期待关系,形成一种权利上的均衡(具体在后文论述),很有点“中庸”的特色。家族法中,父亲在世(或为分家)时,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当没有儿子时就会选择立嗣子。而在这个简单的“父子承继”中,又衍生出没有儿子时的立嗣,有儿子但夭亡的冥婚和立嗣以及兄弟间的只有一个儿子的兼祧问题。这是家族中的纵向关系,以获得后人祭祀为最终目的。而横向上,则以“夫妻一体”以及“兄弟一体”来解决问题。丈夫在世时,吸收妻子的人格;丈夫死后,守节寡妻有权为丈夫立嗣,也有实际执行财产处分的权利(此时“当家人”和“家长”身份分开)而兄弟则如手足,平等相互抚养,并共同为所有家庭成员能够得到祭祀而合作(相互过继嗣子)。在滋贺秀三教授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展示的家族法,以祭祀传承为终极目标,用“三个一体”为为原则,明确了纵向和横向上“家长”这一身份的流向,并切对于各种情况都有清楚的应对,巧妙而又有效,并使得各方都获得平衡。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那古老的家族法的精巧,与比我们脑中的“父权之上”要复杂而精致得多。

  二、 家族的权力均衡

  在这里谈到的权利或许不太准确,而且很容易引起读者的疑惑。T.R Jernigan说道:“父亲在他的一生中拥有在家产上的支配权,能够随心所欲的滥费和荡尽财产”。 以“义务本位”著称的中国,尤其是古代,会有权利出现吗?其实是有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在中国土生土长的道家思想反映中国人内心“和谐”的辨证心理。单向而不平衡权力架构是不太可能长久生存在这样的土地上的。但是要构成制衡的机构,至少需要双向的权利。但是过往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的古板影像中似乎只有“家长权威”的单向权利而已,却不曾意识到中国家族中精致的权力制衡系统。

  即使父亲作为“家长”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滥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父慈子孝”的场面。究其原因是为什么呢?是因为“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的道德教义约束嘛?在家族法里面,我们找到更加合理而有力的答案——一个权力制衡机制。“祖先和子孙是统一个生命的连续,财产当然完全是这一生命的不常增减的活力的蓄积。” 与“祭祀”所谓形式上的人格延续,“家产”的承继则是事实上的人格延续。所以,继承的代表“家产”是不能够被减少,“父亲是作为包含无数世代的观念上的共同会计现在被委托于一身进行家产运营的人” 所以,“家长”可以处分财产,赚了赔了等合理的增减可以被理解,但是却不能够不征求家族其他成员(主要是儿子们)的同意赠送家产给别人。(赠送的行为是十分暧昧的,并不被完全承认)。所以,“家长”一词更多的只是一个身份的象征,一种职务,负责维护保持自祖上传下来的“家产”,完成“承继”与“传承”的任务。父亲“独”掌权(此处主要指处分权)的原因,如前第3段所述,也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维护“家产”,以延续香火。“父亲的自由权能同样是从承继来看本来属于委托于给他的地位的权能,而不是依据所谓的父家长权威所僭取的权能” 暴君式的父权在中国古代家族中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同样依据“父子一体”的“承继”关系,儿子在“服从”的义务外,还拥有对于“家产”的继承期待权。此外,基于古代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限制而产生的“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要求儿子们的所有劳动所得都上交到家长手中再有家长统一分配生活费用。所以家长这种不利于家族生计的赠送等处分家产行为,会造成对儿子们的不公平,甚至影响他们的生活。家长,在这种关系中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确实共产。这种对于“家产”的贡献与祖上传下来的“期待”都赋予儿子们权力以制衡他们的父亲。这样的父亲的“处分权”与儿子“期待权”相互之间达到了平衡。“父亲和儿子在社会性上是完全能够结成相互依存关系的社会成员,而绝不是相互主张自我,存在对抗关系的成员” 这个权力制衡实现了我们所见到的“父慈子孝”的场面。

  而在于夫妻关系中,也是有差不多的制衡机制的存在。虽然在古代中国妇女的地位非常卑微,卑微到一生只能依靠“父之宗”和“夫之宗”来依附于家族以获得属于自己地位。但现实中的中国妇女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没有半点生存空间。“妻以夫为天” 和“妻与夫齐体 ”两句反差悬殊的说法高度浓缩了古代妇女的地位,而这并不冲突。前一句中主要强调的是夫妻内部关系上的绝对性的归依的对象,后者是指从第三者的角度来看妻与夫受到同样的尊敬,比如在夫死后,无子寡妻的家庭依旧不能被称为“绝户”,而且寡妻有替夫立嗣子的权利,家族其他亲属甚至是公公婆婆都不能够僭越;在儿子承继为“家长”后,买卖田地等大事依旧需要母亲过目,不得擅自决定。在“夫”的阴影下释放出来的“妻”之人格有着近乎与夫一样的地位。这便是第一重平衡。至于在夫妻内部关系上也不见得只有单向的夫权。妻子在出嫁时的嫁妆以及少量土地在婚后虽被夫所吸收,但是在处置那些财产时,却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更有将这些“脂粉地”出租给家族内其他人的情况 。“家”与“房”之间的区别在这里得到较大的显示。此外,由于同距共财中中国人对于“劳动力”的特殊看法(此处就不赘述了,详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431页的内容)妻子还允许有私人资产,而丈夫却很难拥有。“媳妇熬成婆”的谚语其实暗示着妇女在夫的人格中解放出来后的地位与权利的显示。虽然在今天看来,古代妇女的权益十分少,但并不是我们原先所想的那样一点也没有,至少在财权上对于夫有一点点的制衡。“只要女性忍受压迫,在社会的和和功利的意义上,妻的地位就是充分安定的。” 对于“未熬成婆”的年轻媳妇儿们也不是完全没有与婆家抗争的能力,虽然这个代价非常大。古代中国有“斗殴•未必致人死条”条文,媳妇由于全权交托婆家管理,其自杀行为足以发动该条条例只是婆家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名声上都遭到不小的打击。所以婆家即使对媳妇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却并不敢滥用。这就是第二重平衡。两者相结合,这两道平衡机制使得夫妻间稳定的相处。

  而兄弟间由于与西方基督教“人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父亲是‘天父’,所以人人人格平等”相媲美的“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的观念下,人人平等,无论是“同居共财”还是“等分分家”。这种平衡跟延伸到“在昭穆相当中立嗣子”和“不平等父亲的遗嘱无效”之上。可以说是最能体现这种机制的平衡。至于平日常常被提及的“嫡长子”旨在“祭祀”之上有突出的位置,其余时间都与其他兄弟相当。

  三、结语

  “在中国的家庭生活之中,如此明确的区别自己的与他人的、公共的于个人的,即这种法师存在着的。类似所谓家父、家长权威,由于仅强调权利支配的方法论,家庭生活的真是状态并没有被抓住”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并不是以一个权威含糊霸道的概括掉的,而是细致的订立下来的,彷如刺绣一般,每一种情况都依照那个基本的原则精确无误的订立着,大气而不失细节。每一主体之间都巧妙的运用原则赋予双发以“权利与义务”,辅助以道德,达到某种均衡。也正好符合我国儒家“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之理。这样精致的家族法,使得在那个生产力比较低的农业社会下的基本单位——“家”能够最大限度地生存下来。

  四、后话

  读了滋贺秀三教授这本《中国家族法原理》,我对这位日本教授心中充满了敬意。他的书中援引了大量的实地考察的风俗资料,内容翔实,态度之严谨是在让人惊叹,并使我为自己胸无点墨而羞愧不已。缺乏实证的学术无异于空中楼阁,经不起考究。滋贺秀三教授沉实,稳重的学术精神对我有很大的鼓舞。而且,正如本文第三部份引用的滋贺秀三教授的那一席话也体现了教授在学术上求真,客观的态度。“先入为主”是“求真”路上的致命敌人,会蒙蔽我们的双眼致使我们走进死胡同。谦逊的从实际事实出发来做学术研究,是我在滋贺秀三教授身上看到的,也是我要学习的。这本书的阅读,不仅仅厘清我之前对于中国的家族法的肤浅看法,也是我对于“学术精神”有了更深的领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