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缓到无罪申诉:吴英案终极之战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陈锋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4 10:25:19  文章录入:gohwu  责任编辑:gohwu
 

 

  在入狱服刑10个月之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委托律师提出申诉。

  2月20日晚,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朱健伟、吕海波律师在京向《华夏时报》记者出示了多张特快专递收据,表明当天他们已将吴英刑事案的申诉状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寄出。这意味着,吴英案刑事申诉正式启动。

  吴永正表示,十八大前后一直在做申诉的准备工作,他们认为目前条件已经成熟,期盼通过申诉为吴英减刑甚至改判无罪。

  判决存有重大失误?

  吴英的委托人吕海波表示,申诉状主要针对吴英死缓《判决书》的两大问题进行陈述,一是“3.8亿元债务无法偿还”,二是“存在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他们认为,以上两点均非事实。

  申诉状指出,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和冻结了吴英及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存款,经鉴定,总计价值17164万元。事实上,这项资产认定极不真实,存在大量的漏计,而且明显低估。

  申诉状列举了大量被漏计的资产:本色公司购买浙江新光希宝置业公司商品房所付定金50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压却未计入资产;本色公司投资浙江博大置业集团名下商品房的2600万元付款被漏计;吴英支付了2381万元首付款购得价值1亿多元的珠宝,被公安机关扣压未被计入资产。资产低估更为严重,主要体现在大量临街铺面依照普通住宅计算价值。据介绍,东阳临街铺面价格约为普通住宅的4倍。

  “我们调查发现,吴英和本色公司大量财产均不在17164万元之内,法院判决存在大量事实不清的情形。”吕海波说。

  吴永正表示,吴英置办的资产主要是不动产,在投资后,这部分资产大幅增值。

  更令吕海波律师不解的是,他们在办案中发现,判决书中认定吴英案发时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万元,并未扣除吴英及本色公司被鉴定认可的17164万元资产。这应该是法院的重大失误。

  申诉状指出,案发时吴英所借钱款,绝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正常运作,至今安然存在,世人有目共睹,如若折现归还,归还3.8亿元债务不成问题。

  申诉状同时指出,吴英并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行为,也没有挥霍的事实。《判决书》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表述,不符合《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吕海波律师表示,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吴英从未否认过任何一笔借款,对借款本息的归还,历来恪守诚信。11名借款者中,绝大部分对吴英的企业进行过认真的考察。案发前,吴英未能如约归还的借款本息很少,大部分尚未到期。

  仓促申诉或有风险

  对于申诉状提出的“1.7亿元资产应被折抵未归还债务”的问题,本报记者2月22日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是否应予折抵,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与罚款、罚金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若吴英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应旗帜鲜明地贯彻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则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按照正常的逻辑,吴英案发时的资产,显然应该折抵债务。

  吕海波指出,倘若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在吴英及其公司名下资产实际价值超过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吴英案的刑事申诉有可能会取得突破。

  关于吴英案启动申诉一事,田文昌持保留意见。他认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重审改判,以及经济界、法律界以及媒体的广泛探讨和报道,影响深远。田文昌称,吴英案应该申诉,但要选择合适的时机,一方面是获得足够的新证据,另一方面是社会大环境改善,但现在并非一个合适的机会。

  “如果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英案再申诉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将变得极其渺茫。”田文昌说。

  吴英案回顾:

  2012年12月24日 浙江高院对吴英案外案终审裁定:维持金华中院裁定

  2012年11月27日 吴英近亿房产被贱卖案重审

  2012年5月21日 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判吴英死缓

  2012年4月20日 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高院重审

  2012年1月18日 吴英案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判决

  2011年4月07日 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存款罪

  2010年4月01日 吴英狱中手书资金流向单

  2010年1月24日 吴英炒期货实际共亏损五千万

  2010年1月21日 吴英案纪委介入时机未到

  2009年12月30日 吴英上诉称不是集资诈骗求改判

  2009年12月18日 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2007年3月17日 亿万富姐吴英被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