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坛(1724—1780),字紫庭,山东海丰(今无棣)人,清朝官吏,吴绍诗之子,吴垣弟。 在1991年出版的《大清律通考校注》蔡诚所写的序言中,这样描述吴坛与吴坛所著《大清律例通考》的法学贡献: 《通考》一书,系清代吴坛所著。吴坛,山东海丰人,乾隆二十六中进士,曾经刑部主事,郎中、侍郞等职,又曾出任按擦使、布政使,乾隆四十五年卒于江苏巡抚任上。其父吴绍诗,先后在刑部任职二十多年,曾任侍郞、尚书等职。绍诗明习法律,乾隆元年重修律例,任纂修官,手定《名例》二卷。吴坛继承家学,精研法律,又多次办理秋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大清律例通考》是吴坛尽毕生精力写成的一部力作。该书着重考释清代律文,特别是例文的增删修改情况。以例断案,弥补律文之不足,由来已久,秦之廷行事、汉之决事比,都是中央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例。明太祖严禁擅自改动律文,“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必然导致律文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变异性的矛盾,不得不靠增加条例来解决。……形成律例并行,甚至以例代律的局面。清律以明律为蓝本,改动不大,因为例的形式灵活,便于及时将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愈加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其作用和效力都凌驾于律之上,乾隆四十四年,部议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例的数量也增加很快,康熙时修律,附例290条,雍正时修律,例达815条。乾隆五年颁行《大清律例》,附例1049条,乾隆二十六年增至1456条。同治九年,附例多达1892条。清代法律的发展在例而不在律,了解和研究例的发展变化,可以全面地了解清代法律的发展和运用情况,就抓住了清代法律发展的关键。这就是作者(吴坛)以毕生精力写作本书的原因,也可看出这本书对研究清代法律的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书对律例的考释止于乾隆四十三年,四十四年的新例为应篡以备编入。对律书中的篇名、门名和律目,作者是(吴坛)上溯周、秦、汉唐,说明其渊源和变化。已删的例文,也附于本条之末,说明删去的缘故,考释详明,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所以,国家古籍整理领导小组把它列为古籍整理的重点项目。1986年,司法部也把整理《大清律例通考》列为重点科研项目。 1986年,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的部分老师开始整理《通考》一书。他们所见到的版本是吴坛玄孙吴重熹光绪十二年的刊刻本,此本完全按原稿刊印,脱漏错简之处也原文照刻。他们根据清以前的律书和《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读例存疑》等书,对《通考》的律文和例文进行了核校,笔误和明显的错误径自改正。……对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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