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吴氏委员会章程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莆田吴氏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11 9:08:47  文章录入:gohwu  责任编辑:gohwu
 

莆田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吴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莆田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吴氏委员会。

第二条  莆田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吴氏委员会是我市从事中华传统吴文化研究,团结和服务宗亲,由吴氏宗亲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团组织,是莆田市姓氏源流研究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光大吴氏祖先的“至德”品质和“忠厚谦让的优良传统、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尊崇先贤的宗族风范、书香传家的重教礼仪”等传统文化精神,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服务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莆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莆田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建丰路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莆田市社科联和市姓氏源流研究会的领导下,团结组织我市社科专家、学者和吴氏宗亲研究探讨吴氏的渊源、演变、历史文化、历史人物及其宗支繁衍、地区的经济、文化、风土人情,考究文化历史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吴氏先贤精神,启迪吴氏后裔子孙,为促进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作贡献。

()开展与海内外吴氏宗亲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增进宗谊,交流合作。加强与海内外各学术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交流,扩大莆田市吴氏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以吴氏宗亲为联谊平台,广开观光旅游、招商引资、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造福后代。

()广泛征集、整理、研究吴氏人文历史资料,挖掘吴氏文化内涵,编撰出版会刊、文集等刊物,发展先进文化,提高莆田文化品位。

(四)建立“莆田市吴氏委员会慈善基金会”,兴办社会慈善福利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开展助学培育人才,扶贫济困等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宗亲、学者、企业家和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委员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只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和提出建议;

()遵守并维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

()按时参加本会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九)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委员;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聘任本会高级顾问、荣誉顾问、顾问、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等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个人素养好;

()能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在文化学术或个人专长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有协调能力的;

()没有刑事处罚或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由常委会酝酿提名,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选举通过。报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审批。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贯彻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对会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财务总监一人,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总监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21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