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央为何不能放任地方豪强以法律的名义谋财害命
文/亦忱
一
美国已故知名思想家塞缪尔·P·亨延顿在其传世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一章“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朽”中,曾引用上世纪美国最著名的时评家沃尔特·李普曼的话,这样写道:“我确实知道,对同居于一国或一地的人群来说,最大的必需品莫过于被统治,如有可能便实行自治;如蒙天赐,便受廉明政府统辖;但无论如何,非被统治不可。”
令人深感惊异的是,亨廷顿在引用自己的同胞这段话之后,继续写道:“李普曼先生是在对美国感到绝望之际讲出这番话的。但这番话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更是切中要害。在这些地区,政治共同体因分崩离析而危害其自身;政治机构权力微弱,威望更差,不堪一击,——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
如果按照这位美国上世纪曾指导全球前现代国家进行现代化变革,而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思想家上述理论,来看待中国最近30余年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社会变革,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国家体制,尽管迥异于西方的国家体制,但显然不属于“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的失败国家之列。
不过,现在有一起令不少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和法学家们高度关注的东阳女子吴英集资诈骗案,被二审定罪维持一审判决的死刑,将在某种程度上考验中国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
二
所谓吴英集资诈骗案,从现有已经公开披露的案情来看,其吊诡和荒诞不经之处,至少有以下几个看点,令人有一头雾水之感。
首先,据吴英案一、二审辩护律师于庭审辩护中,和随后在公众场合言之凿凿的传说,遭受吴英“诈骗”钱财的11个最主要的苦主,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指控吴英这个“罪犯”曾骗取过自己的钱财,而是令人匪夷所思地众口一词地坚持,自己跟吴英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民间的借贷。他们竟无一人愿意违背做人的起码良知,指控吴英实施了公诉人和一二审法官们所指称的诈骗行为。
其次,要吴英去死的人,不是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者,却是案发地东阳一帮在后台运作的神秘官员。这帮官员除了在暗地里试图操控吴英案的司法流程之外,竟然集群去省高院和相关部门上访,坚决要求处死这个并未损害其个人利益的小女子。
第三,早在吴英被二审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判决下达之前,吴英所拥有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案发地东阳市的公安机关,以一种诸如购买吴英的赃物汽车“必须十辆打包购买”的怪诞方式,以低得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处理给了特定的出资购买者。据知名浙江律师陈有西在新浪微博上传言,其中,“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至少价值5000万,以450万拍卖成交;38辆汽车,值2000多万,390万拍卖成交;法拉利汽车,值375万,去向不明;珠宝值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
在此,笔者出于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考量,也为了节省网友的阅读时间,对诸多围绕着吴英案所发生的稀奇古怪之事,在此不赘。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去阅读知名刑辩律师浦志强写的博文《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及其它真假莫辨的所谓曝料帖文。
三
毋庸讳言,即使从当下的中国法律常识角度,来看吴英以高息向民间寻求巨额资金的借贷行为,只要依照现行中国金融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比照,其涉嫌违法犯罪,无疑是成立的。那些为吴英脱罪的人,绝对不能离开中国的司法环境,来比照西方的法律看待吴英案,更不能以浙江的民企多有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的行为,以所谓法不责众为由,而要求法院豁免吴英的法律责任。至于在吴英案被定罪以后,国家会如何出台宽松的规范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则另当别论。
不过,以吴英现有的违法犯罪事实,而将极刑加诸其身,显然太过分了。简直有一种令人深感被浙江东阳地方豪强势力强行窒息的意味。
事实上,即使按照东阳官方和浙江两级法院的说辞,吴英案之所以留下一个3.8亿的巨大资金窟窿无法填补,恰恰是吴英所操控的本色集团的正常经营,被东阳的公权强行打断才是最关键的原因。遑论东阳警方低价变卖吴英名下的优质资产,而导致其资本急速缩水。
对此,我们可以试试换过一个角度,来看看吴英案的另外一种结果:如果不是案发地的豪强势力站在吴英的对立面,非要将吴英及其担纲的企业置于死地,而是像对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一样,提供破产保护,那么,吴英经营不善留下的亏空,是不是还会有这样大的窟窿呢?相信所有明眼人,都不难得出另外的结论。
四
基于以上早已公诸于众的案件事实,再来看看吴英案所能导致的深远法律后果。
如果吴英案的死刑判决,万一经最高院核准,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呢?相信任何明眼人都可以看到,此例一开,必将给诸多地方豪强势力发出一个强烈信号:只要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去谋财害命,将是一种无本万利的买卖。其意味着中国的民企将进入一场严寒将至的冰河期,自不待言。而如果吴英案在最高院的复核中,遭遇不复核的结局,而被发回重审,其结果将迥然不同,也自不待言。
对此,一起六年前发生在浙江因拆迁纠纷引发的特大命案,由于最高院明知地阻断了地方豪强的作为,其引发的示范效应,似可佐证上述观点能够成立。
六年前的2006年8月9日,在浙江义乌江东街道,因宅基地纠纷而引发的的吴广德驾车碾死3人致伤16人的案件,虽经金华中院一审和浙江高院二审判处死刑,但在案发两年之后的2008年10月10日,最高院却历史性地不复核吴广德的死刑判决。从而,不仅给浙江所有面临被强拆命运的住户,带来了抵抗强拆的勇气和信心,而且,最关键的是,沉重地打击了那些地方豪强肆无忌惮强拆民宅的嚣张气焰。其最积极的法律后果是,导致整个浙江省成了最和谐的拆迁省份,该省因强拆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几乎难得见诸报端和互联网。由此可见,最高院一个判例所发出的强烈政治信号,是如何能够改变一地的政治生态。
由吴广德案件的历史性改判,再回到对吴英案的观感,我们是不是可以作出这样的预期:如果吴英以死结案,那些地方豪强正在蠢蠢欲动的地方,将立马依样画瓢,将自己所操控的一亩三分地,变成为一个硕大的屠场。如果吴英可以死里逃生,将给那些正在摩拳擦掌的地方豪强,以当头棒喝,其准备伸出的爪牙,也必将给震慑得缩回去。
最后,本人可以在此作出下列预言:如果吴英被最高院顺水推舟核准死刑,那么,在诸多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无望的地方,必然会有数不清的吴英、李英、王英、张英,将隔三差五被送上审判台。这是因为,在当下的中国立国原则不变的情境之下,中国的所有民营企业均原罪难脱,因此而构陷一个民营企业家,可谓简直易如反掌。
如果吴英死了,由此所导致的一个灾难性的后果,将是中国最富有创造力和经营才干的民营企业家群体,或是沦为沉默的羔羊任由地方豪强宰割,或是脚板涂猪油抛弃自己的家园移民一走了之。中国社会,也将历史性地从正改革状态,被逆转为负改革状态:在国际经济环境日益恶劣而导致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增量利益不敷分配的情状下,地方豪强必将对存量利益展开肆无忌惮的任意切割。960万平方公里土地,将由此再次沦为动荡的恶序社会,也就合乎逻辑地顺理成章。
但愿,本人的以上预言,仅仅是杞人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