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19日电(记者 谢云挺)记者19日从浙江金华市检察院获悉,经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吴俊东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日前,市检察院已将驳回吴俊东抗诉结果口头告知其律师。
据了解,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交警队做出事故无法证实结论。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金华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队对吴俊东案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无法认定,并不等于无责任。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吴东俊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意外”和“恼火”,遂开始向网络求助,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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